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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设置
发布时间:2019/06/05    来源:

区纪委区监委机关

内设机构职能职责(暂行)


一、办公室

(一)负责处理机关日常事务,负责区纪委全委会、常委会议、区监委领导班子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活动的筹备组织工作,负责与区纪委委员和区纪委派驻(出)机构的联系;

(二)组织起草区纪委全委会工作报告、主要领导同志文稿和机关有关文件文稿,编发通报和信息,编写区纪委、区监委大事记,审核以区纪委、区监委名义发布的公文;

(三)督促检查区纪委、区监委和区委领导批办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以及区纪委全委会工作部署和区纪委常委会、区监委领导班子会议决定事项及领导批办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组织协调有关区人大代表建议和区政协提案答复工作,组织协调特邀监察员工作;

(四)负责协调机关机要文件的办理和运行管理,保管、使用区纪委、区监委印章,负责制发机关各部门、下属单位及派驻(出)机构印章,负责机关保密工作,协调全区纪检监察系统信息化建设和密码管理工作;

(五)负责机关对外联络接洽、秘书和组织机关值班工作;

(六)统筹指导归档工作,负责机关及派驻(出)机构文书、音像等档案管理,编辑整理有关档案材料;

(七)负责机关、下属单位和派驻(出)机构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办理等工作;

(八)负责机关行政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九)负责机关及派驻(出)机构涉案款物管理工作;

(十)负责本部门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组织宣传部

(一)负责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舆论宣传,组织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理论政策、形势任务、决策部署、成效经验和先进典型等宣传及舆论引导工作;

(二)负责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教育工作,开展对党员、公职人员的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党性和廉洁自律教育,深入开展警示教育,组织协调廉洁文化建设及纪检监察电化教育工作;

(三)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纪检监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开展职务犯罪的预防介入、告诫、预警,开展预防咨询、宣传、警示教育,开展社会化预防等工作;

(四)负责机关的新闻事务,承担新闻发布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对外信息发布和传播工作;

(五)负责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网络舆情信息收集、研判和处置工作,协调区级有关部门和重点新闻网站等做好网络宣传引导工作;

(六)指导全区纪检监察系统的宣传教育、干部培训、廉洁文化建设和网络信息工作;负责区纪委、区监委网站工作;

(七)负责综合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开展政策理论及重大课题调查研究;

(八)负责提出区一级纪检监察制度建设规划、计划和提出立法建议,起草、修订区一级纪检监察法规制度;

(九)负责纪检监察法规制度的咨询答复和解释工作,对纪检监察法规制度执行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和评估;

(十)负责本部门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党风政风监督室

(一)综合协调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央、省市区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综合协调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党政领导干部问责规定的贯彻落实;

(三)综合协调政治纪律的执行和作风建设规定、廉洁自律规定的落实,组织开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纠“四风”等专项监督检查活动;

(四)指导全区纪检监察系统的党风政风监督工作,综合分析党风政风监督工作情况,开展相关政策理论研究,提出工作建议;

(五)协调督促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查处工作;

(六)牵头办理区管干部任职前回复区委组织部意见工作;

(七)承担区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日常工作,监督检查承担纠正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任务的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

(八)承担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指导全区惩治和预防腐败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

(九)负责本部门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信访室

(一)归口受理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及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的举报,受理不服党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的申诉,统一接收下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报送的相关信访举报;

(二)办理领导批办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转(交)办的信访事项,向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转(交)办并督办有关举报事项,审核办理结果;

(三)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检举、控告进行核实;

(四)处置信访举报中的突发情况;

(五)对信访举报工作进行调查研究,指导全区纪检监察系统的信访举报工作;

(六)负责受理区纪委、区监委的其他信访事项和来访接待场所的规划、建设与人员管理等工作;

(七)负责本部门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案件监督管理室

(一)负责对问题线索的集中管理,对机关信访室、党风政风监督室、纪检监察室等部门的问题线索及巡察工作机构和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移送的相关问题线索进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提出分办意见,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分送相关纪检监察室;

(二)按照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的要求,做好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监委报告的有关工作,统一受理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报告,分送相关纪检监察室;

(三)负责案件查办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建立跨地区跨部门协作审查(调查)机制,归口管理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协调,统一办理需要提请有关机关协助事项,协作做好区内案件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

(四)负责对依纪依法安全审查(调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纪律审查和留置场所的安全保卫、保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落实审查(调查)安全工作责任制,督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做好审查(调查)安全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

(五)负责监委采取留置措施相关手续的办理,对使用留置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督促检查上级纪委、监委和区委、区纪委、区监委领导批办、交办案件及办理相关事项;

(七)协调办理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司法机关事宜;

(八)负责对查办案件及相关专项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九)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完善查办案件信息系统;

(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区管干部任职前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

(十一)承担区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全区纪检监察系统案件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本部门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第一、第二、第三纪检监察室(履行执纪监督职能)

(一)监督检查联系街道、部门领导班子及区管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章以及其他党内法规,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联系街道、部门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纪委(纪检组)落实监督责任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联系街道、部门区管干部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的情况;

(四)督促联系街道、部门加强作风建设,监督检查中央和省市区委关于作风建设规定的执行情况;

(五)按照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的要求,监督、指导联系街道、部门案件查处工作;

(六)组织开展对联系街道、部门党组织和区管干部、监察对象的谈话函询、实施问责、制发纪律检查建议和监察建议、通报曝光、记入干部廉政档案等工作;

(七)做好问题线索的管理和处置工作,对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按有关规定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移送,经主要领导批准可对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初核,并提出处置建议;监督指导联系街道、部门上报问题线索处置工作;

(八)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及其他领导人员的问责调查,参与事故、事件中涉及的监督对象违纪行为和需要问责情形的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涉嫌违法的,按程序移送相关部门办理。

(九)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巡察,参加联系街道、部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十)建立干部廉政档案,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区管干部任职前党风廉政意见的回复工作;

(十一)负责本部门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第四、第五、第六纪检监察室(履行审查调查职能)

(一)承办区委工作部门、区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下一级党委、纪委和区管干部的违纪案件以及其他比较重要、复杂案件的初核、审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二)承办应由区监委管辖的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做好问题线索的管理和处置工作,对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按有关规定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移送或备案;

(四)负责本部门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第七纪检监察室

(一)负责全区纪检监察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组织建设的综合规划、政策研究和制度建设;

(二)负责机关各部门干部队伍及下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承办有关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干部档案、工资福利等工作;

(三)负责承办区纪委派驻(出)机构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以及有关综合协调工作,承办有关机构编制、干部人事、人员档案等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街道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建设,承办街道纪委工书记、副书记的提名考察等工作,指导街道纪检监察机关干部队伍建设和组织建设;

(五)负责监督检查全区纪检监察系统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章以及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情况;

(六)负责受理对区级党和国家机关任命的纪检监察机构领导级干部、区纪委派驻机构、区纪委派出街道纪工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纪违法问题举报,问题线索的初核及案件审查工作,提出处理建议;

(七)对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按有关规定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移送;

(八)研究制定关于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监督的规定,指导全区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监督工作,督办有关违纪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

(九)负责监督检查全区纪检监察系统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十)负责本部门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案件审理室

(一)审理区纪委、区监委直接调查处理的党纪、政务案件及涉嫌职务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案件;

(二)审理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区纪委、区监委需要追究党纪、政务责任的案件;

(三)承办党员、监察对象对区纪委、区监委作出的党纪、政务处分或其他处理不服,对街道、部门党委(党组)、纪委、监委作出的复议复查(复审复查)决定不服的申诉案件,及其他需要机关办理的申诉案件;

(四)起草申诉复查工作的操作性细则,指导全区纪检监察机关、区纪委派驻(出)机构申诉复查的相关业务工作;

(五)受理街道、部门党委(党组)、纪委、监委呈送区纪委、区监委的报批案件;

(六)审核街道、部门党委(党组)、纪委、监委呈送区纪委、区监委备案的案件;

(七)承办街道、部门党委(党组)、纪委、监委和机关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的案件或事项;

(八)加强和深化与司法机关在审理违纪违法案件方面的相互协作,协助配合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的移送工作;

(九)承办区监委给予的政务处分的解除工作,起草案件审理和解除政务处分工作的操作细则;

(十)指导全区纪检监察系统案件审理工作;

(十一)负责本部门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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