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问责条例》第三条规定了问责工作中必须坚持的6项原则。其中3项原则是2019年修订时新增的:“权责一致、错责相当”原则,强调权责对等、公平正义,有助于促进精准问责;“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原则,强调问责要坚持效果导向,注重党内关怀;“集体决定、分清责任”原则,强调明晰责任、集体决策,有助于提高问责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依规依纪、实事求是
依规依纪是依规治党的内在要求,实事求是是我们党的思想路线,这一原则对于问责工作具有根本的指导性,其他原则的适用也必须遵循这一原则。
依规依纪问责,就是要按照党章党规党纪开展问责,不仅要严格遵守实体方面的规定,而且还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问责。《问责条例》修改充实了问责主体、对象、情形、方式等实体内容,完善了问责启动、调查、处理、决定等环节的程序规定,是问责工作的基础性法规。同时,《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相关法规也有问责方面的规定,这些规定除与《问责条例》不一致的内容外,仍然适用,对《问责条例》也有衔接补充作用。比如,《问责条例》第八条规定,“对失职失责、危害严重,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专门规定了对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的问责条款,此外还有30余个涉及其他失职失责、追究领导责任的条款。这些都是问责法规的重要内容,开展问责工作应当予以遵循。
实事求是问责,就是问责要以事实为依据,一是一、二是二,是就是是,非就是非,失职失责行为是什么性质问题就按什么性质对待,应该适用哪种形态就适用哪种形态,不能主观片面,不能随意放大或缩小。实践中,有些地方和单位问责工作违背实事求是的原则,主要是因为问责的动机不纯粹,根子在于政绩观、权力观、价值观走偏。
失责必问、问责必严
坚持行使权力和担当责任相统一,紧紧咬住“责任”二字,抓住“问责”这个要害,把管党治党责任一贯到底,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一条重要经验。
失责必问,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凡是有违反党章党规党纪,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就必须问责,坚决防止失职失责不受追究、有权力没责任等问题。实践中,一些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精神不振、担当劲头不够,有的只想当官不想干事、只想揽权不想担责、只想出彩不想出力,碰到问题往上推、落实责任往下移,宁愿不做事、只求“不出事”。对于这样的“太平官”“逍遥官”,必须拿起问责利器,以强有力问责激发担当精神,督促领导干部履职尽责、守住初心、担起使命。
问责必严,就是要严格依照党章党规党纪实施问责,敢于较真碰硬,做到尺度不松、标准不降、力度不减,把制度的刚性立起来。严不等于重,问责绝不是越重越好,严的标准和尺度是党章党规党纪,任何偏离问责法规的行为实质上都与严的要求相违背。只有坚持从严问责,管党治党才能真正严起来。在实践中,一方面,要坚持严字当头,协助同级党委从严开展问责,把该打的问责板子坚决打下去、打到位;另一方面,要加强对下级党组织的指导和监督,着力防止失责不问、问责不严,不搞下不为例、网开一面,不将大事化小、小事化无,不让问责“利剑”蒙尘生锈。
权责一致、错责相当
这一原则主要指权责之间、错责之间要对等均衡,彰显的是问责要公正合理的价值取向。把握这一原则,关键在于准确界定问责对象,恰当进行量纪处理。
权责一致,就是要依据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的法定职权来相应认定失职失责问题的责任范围,有多大权力担多大责任,坚决防止“问下不问上”“问小不问大”等问题。
错责相当,就是要根据失职失责情形的危害程度及具体情况来确定问责方式,两者之间轻重合理、平衡,避免错重责轻或错轻责重。在实践中,我们坚持问责调查事实要清、问责档次要适度,综合考虑失职失责的事实和情节、危害程度、认错态度、一贯表现等,避免简单机械“一刀切”。
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
这一原则体现了我们党既严格要求干部又关心爱护干部的一贯方针,对于强化问责效果具有重要作用。
问责做的是人的工作,必须把严管和厚爱、激励和约束结合起来,将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始终,做到纪法约束有硬度、批评教育有力度、组织关怀有温度,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一方面,要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激发担当精神,督促党的领导干部履职尽责;另一方面,要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加强党内关怀,激发和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在实践中,我们认真做好被问责干部跟踪回访工作,对影响期满、表现好的干部,积极向其所在党组织反馈情况、推荐使用。比如,某区分管水务工作的副区长履职不力,对区水务局弄虚作假上报虚假材料等问题把关不严,负有领导责任,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该副区长正确面对组织对自己的教育和帮助,扎实抓整改,受到组织和群众的认可,影响期满后,被重用为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惩前,就是要及时发现处理失职失责问题,尤其要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对轻微失职失责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督促干部切实履职,防止小错酿成大错。毖后,就是问责工作要深化标本兼治,坚持“三不”一体推进,做好“后半篇文章”。对典型案例要通报曝光,达到“问责一个,教育一片”的目的;对案件暴露的普遍性问题,压实有关方面主体责任,督促其建章立制。治病救人,就是要深入细致做好被问责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党性教育、回访教育和心理疏导,鼓励其重新振作、积极干事创业。我们还运用警示教育、专题民主生活会、专项整治等方式,彰显问责效果。
集体决定、分清责任
问责是严肃的政治工作,涉及对人的处理,必须审慎从事,坚决杜绝随意草率问责。
集体决定,就是问责工作要坚持民主集中制,重要问题要集体讨论决定,防止个人说了算。《问责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分别规定,“启动问责调查后,应当组成调查组”“调查工作结束后,调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调查报告”等,均体现了这一精神。
分清责任,就是要准确认定每一个被问责对象所应承担的责任,分清责任类型、划定责任边界。在实践中,我们力戒“拍脑袋”式问责,不搞“问责不过夜”;力戒“一言问责”,不因某位领导一句话就随便问责;力戒将“问责”和“追责”混为一谈,不搞“凑数”式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