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
“世界那么大,我想去看看”。作为公职人员,能不能来一场说走就走的出国(境)旅行呢?
答:“不能”。1999年以来,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公安部等部门陆续印发《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对公职人员因私出境管理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如:第一,在办妥因私出国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后,要向所属地区和部门党组织报告并登记,由组织集中保管因私出国(境)证照,不得私自保存。第二,出国(境)前,应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普通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前,向单位提交申请,只要单位审批通过就可以了;县处级以上的领导干部,申请因私事出国(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国(境)的意见。第三,出国(境)后,在境外需遵守外事纪律,未经批准不得逾期滞留,不得以党员身份参加公开活动。从国(境)外回国后要及时上交证件等。
问题二
如果违反规定因私出国(境),会如何处理?
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的;(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三)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的;(四)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第八十二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违反规定出境或者办理因私出境证件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世界那么大,不是想看就能看的。”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是干部监督的一个重要环节,作为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因私出国(境)不仅仅是个人私事,而是事关纪律规矩的大事公事。“世界那么大,可以去看看”,但违规违纪去看,绝对不允许。